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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26”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件宣判 4人获刑

转载 2014/07/27 01:49:47 发布 来源:长乐新闻网 作者:长乐网 101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宣判现场

长乐新闻讯:7月24日,长乐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8.26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被告人谢某刚、谢某胜、胡某、田某因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一年2个月、一年。四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谢某刚、谢某胜等人以讨薪为由在营前某企业门口203省道上堵路、拦车。次日上午被告人谢某刚、谢某胜策划、组织工人举横幅从该企业门口步行至市区。途中被告人谢某胜、胡某、田某组织指挥工人,分散在路面上行走,边走路边堵路,不让身后的车辆超过他们,造成交通堵塞。8月28日下午,被告人谢某刚、谢某胜组织工人再次在该企业门口堵路、拦车。在现场,被告人谢某胜、胡某、田某不听从劝阻,并殴打执勤人员,致使两名干警轻微受伤。堵路导致203省道双向交通阻断约20分钟,交通堵塞约40分钟。当日18时左右,被告人谢某刚组织民工从该企业门口出发,举横幅从沿203省道往福州市区方向边行走边堵路,在仓山区城门镇地界,不听执勤民警劝阻,殴打一名干警致其轻微伤。此次堵路事件给沿途相关生产单位造成一定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刚、谢某胜、胡某、田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对四名被告作出上述相应的判决。

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在本案中起主导作用的谢某刚表示自己没读多少书,是个法盲,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通过这次事情他吸取了教训,今后在遇到类似情形,应该用合理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出庭的公诉人陈平告诉记者,虽然本案事出有因,公诉过程中对被告人的遭遇也很同情,但此类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民众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严重扰乱交通秩序,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对被告人本人和家庭也是个沉重的打击。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呼吁用人单位要充分重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支付薪金的义务。同时,有遭遇类似情况的农民工,要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争取自己的权利,必要时应寻求工会、劳动保障部门帮助,还可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审本案的黄法官告诉记者。

新闻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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