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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生育保险新规 参保职工顺产可领98天生育津贴

转载 2014/08/18 12:14:40 发布 来源:长乐新闻网 作者:长乐网 117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长乐新闻讯:记者获悉,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开始实施。明确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或者中断缴费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意见》指出,分娩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职工,只要顺产就可以领取98天生育津贴。

《意见》指出,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

《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员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需超出0.7%的,应由统筹区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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