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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保税港区获得国务院批准 面积共9.2平方公里

转载 2010/05/24 11:27:4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长乐网编辑 1708 阅读 0 评论 1 点赞

本报讯(记者 阙文龙) 福州市政府办公厅昨日消息,5月18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福州保税港区。据悉,福州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是国内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运行规则基本与国际接轨的一种新的自由贸易港区模式。

 集港口作业、物流和加工为一体

福州保税港位于福清的福州新港(江阴港区),总面积9.2平方公里,由福州保税物流园区、铁路物流园区、福清出口加工区及福州新港1#至9#码头等四个区域整合,是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集港口作业、物流和加工为一体,具有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据了解,福州保税港区具备港口作业、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商品展示七大功能。在便捷通关方面,将允许来自台湾的货物或台资企业经营的其他货物经保税港区运往大陆其他地区时,实行“分批出货、定期集中报关”;对台湾地区与保税港区之间往来货物,进入保税港区后,实施“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通关模式。

今年5月5日,在福建省赴台投资企业授牌暨闽台合作项目签约仪式上,福州保税港区与台湾基隆自由贸易港区签订《两区对接协议》,两区对接旨在率先开展涉及两岸现代物流各个领域的广泛合作,力争开两岸自由贸易港区对接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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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是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经济区域,其功能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不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保税区内储存、加工或转口贸易复运出境);境内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

保税物流园区实行保税区及出口加工区叠加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园区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征税;区内货物自由流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加工、物流等功能的特殊经济区,享受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区的政策。

与保税区相比,保税港区“区港一体”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与出口加工区相比,保税港区具有物流分拨等功能;与保税物流园区相比,保税港区允许开展出口加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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