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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员工流失 长乐一公司借“培训费”变相截留工资

转载 2010/08/06 09:33:16 发布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长乐网编辑 102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一个多月前,22岁的肖梅卿离开位于长乐的福建兴隆针纺有限公司。她说,走的时候,公司还欠她4000元,这些钱是从她工资中陆续扣下的,被称为“培训费”,公司原本应允会退还。

                                  一

  据肖梅卿介绍,进入该公司的工人分为两类,一类是熟练工,他们已经掌握所需技能,并有一定工作经验,能在最快时间内进入工作状态,还有一类属于学徒性质的新手,只有这部分人需要交所谓的“培训费”。按照惯例,每个学徒进公司的时候,会被要求交500元作为押金。此外,每月还会被公司从工资中扣除300元的“培训费”,直到扣满4000元为止。通常情况下,每个员工会跟公司签订3年的合同。但肖梅卿说:“合同上并没有‘培训费’相关条款,老板只是口头说3年合同期满,这4000元就会还给我们。”

  不过在肖梅卿眼里,“培训费”虽然按月扣除,但公司方面并没有在培训员工方面有明显动作。 “我只是跟着领班学,看着学。”她说。另一位员工小清(化名)也同意这样的说法,她说:“公司说是有员工培训,其实没有。” 在兴隆针纺待了两年多之后,由于比较辛苦,恰逢另有更好工作机会,肖梅卿决定等6月30日工资到账就向老板辞职。此时离3年合同期满还有几个月,不巧老板出差,于是她只能向领班说明情况,算是一个交代。

 

  临走前,肖梅卿向公司要求退还4000元的“培训费”,但老板说:“是你自己要走的,钱不能退。”据肖梅卿介绍,即使合同期满,有的人要走,公司也会以种种理由不退还“培训费”,只能再续签一年合同才能全额退钱,如果只续签几个月,“培训费”只能拿回一半。

                                二

  兴隆针纺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志强也有苦衷,在他看来,公司按月扣除“培训费”是不得已而为之。“现在社会上缺乏专门培训针织技术的学校,只能靠公司自行培训。我们要安排熟练工传、帮、带,学习勾纱等技能,还要外聘老师来传授技术。”

  黄志强说,随着越来越多年青一代外来工成为用工主体,他们对薪金、工作条件的要求越来越高,招工难的现象凸显。以兴隆针纺为例,设备是德国进口的,工作环境也不错,“冬暖夏凉”。公司上下100多人,工资都在2000元左右。即便如此,根据粗略估计,每年工人的流失率还是在70%至80%。“像那些学徒进来,我们辛辛苦苦花钱培训技术,他们几个月后招呼都不打就离开,到别的公司以熟练工的名义谋求更高的薪水。这样进进出出 ,公司的损失大了。”因此,据了解,在长乐市像兴隆针纺这样做法的企业并不在少数。

  对此,兴隆针纺也出台了相应措施,员工如能按规定履行3年合同,公司将返还4000元的“培训费”,如果续签一年,公司还将奖励1000元。黄志强坚称,公司方面没有强迫员工续签的行为,只是动员他们续签。黄志强强调,现在进公司的员工已经不收“培训费”了,只采取签一年合同就多发1000元的方式奖励员工。

  三

  公司为了防止员工流失,私自扣除“培训费”并限时退还,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此,记者联系了福州市创元律师事务所的蔡思斌律师。蔡律师表示,如果投诉人说法属实,该公司存在两种违法行为。首先,没有培训却收取所谓“培训费”,属变相收费,必须无条件返还给劳动者。其次,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关于收取培训费的条款,实际操作中却收培训费,同样是不合法的。

  蔡律师提醒,工人与资方最好以书面形式确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录音或其他工友的证明也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另外,劳动者最好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辞职前1个月向资方提出申请。

  长乐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一名林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8月2日,监察大队人员去兴隆针纺调查过,该公司在今年第一个月有对员工收取所谓“培训费”,之后情况不清楚。

  他表示,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收取“培训费”是不合法的,不过其他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酌情收取。他声称其管辖范围内有收取“培训费”的企业比较少,并说:“我们会下去看的,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我们会出面予以处罚。”

  福州市就业中心的高主任表示,企业这种为了防止员工过度流失而采取的办法是不合法的。遇到此类情况,劳动者应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监察部门出面责令公司进行整改。此外,在招工难背景下,高主任认为,企业应该主要在提高生产条件、改善生活环境和丰富企业文化三个方面下手,稳定员工队伍。他表示,企业留住人心最重要在于有吸引力的激励制度,而不该通过变相扣钱的方式给员工套上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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