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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渔船为股份合作制,四名股东都需承担相应责任。调解员提议尽快协商赔偿事宜,以便死者家属早日安排后事,死者家属表示同意,四名股东也无异议。但第一次调解协商到具体赔偿金额时,双方分歧巨大,死者家属要求赔偿不能低于50万,另一方则表示最多赔偿24万,双方一时难以达成一致,调解顿时陷入僵局。调解员当机立断决定暂停调解,一方面另寻突破口,另一方面疏导双方进一步冷静后再合理调整诉求。
调解员通过再次到事发现场、询问在场人员有关情况等详细了解事情来龙去脉,了解过程中获得一个重要信息:船主有替死者兰某购买保险,而理赔的相关事宜须由长乐市海洋渔业局协助办理。尽快获得理赔款,就能有效拉近双方赔偿差距,因此保险的理赔很可能成为调解的突破口。
眼见调解工作曙光初现,岂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正当调解员请示镇政府协助,积极与海洋渔业局联系协调相关理赔程序之际,死者兰某的两个女儿却纠集了亲朋好友十余人,扬言要到各股东家中讨说法。眼见矛盾有激化成群体性事件的可能,调解员立即上门劝说兰某的两个女儿及其亲友保持冷静,对其情绪激动表示理解,但聚众闹事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加剧矛盾,若一时冲动违法犯罪,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并向其表明目前正积极着手为其落实保险理赔事宜。经过劝说,死者家属及其亲友表示愿意配合调解,不再闹事,事态得到有效控制。随后调解员进行第二次调解,为防止当事双方见面后气氛紧张,调解员采用“背靠背”方式分别开展调解。对于死者家属,调解员建议其考虑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赔偿要求。
经过调解员几个小时不懈努力,一番法、理、情、义并用的利弊分析,调解僵局逐渐突破,赔偿金额此消彼长,双方分歧不断缩小,最后终于达成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由渔船股东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兰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9万元(包括保险理赔款),兰某家属不得再提出任何要求。因股东方筹集赔偿款需要时间,死者家属也表示理解与同意。2013年1月9日,双方按约定在梅花司法所一次性交付赔偿款,至此,这起意外死亡赔偿纠纷终于顺利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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