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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工作意见》,拟提高公办乡镇敬老院工作经费补助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助。鉴于目前物价水平,对于集中供养五保户对象的乡镇敬老院,由原来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为3000元;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将由原来每个站每月1500-2500元的运营补助提高为每个站每月统一2500元给予补助。
其中,公办乡镇敬老院核定床位在100张以下的按实际床位数给予补助,核定床位10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0元,之前已建成并投入运营、验收合格的乡镇敬老院享受同等奖励补助;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的,民政部门按人数参照公办敬老院给予工作经费补助之外,不足部分由入住人员所在乡镇(街道)给予不低于20%补助;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开展巡诊,巡诊的医疗费,劳务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市、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给予补助;对利用旧场所、旧建筑改建的民办养老机构,对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合格并取得开办资格证书的民办养老机构市财政给予补助50%鉴定费用;对养老功能齐全的综合性老年公寓,在规定时限内建成使用的,运营10年内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对在岗养老服务管理人员、护理员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获得助理社工师、中级社工师、高级社工师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每月200元、300元、40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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