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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贸区 涵盖平潭厦门福州三个片区

转载 长乐网CEO2014/12/27 12:54:44 发布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长乐网 197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长乐新闻讯: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审议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相关法律实施调整的草案。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依托现有新区园区设粤津闽自贸区

高虎城说,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范围,可以在较大空间范围内更好地测试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业开放、事中事后监管等改革开放创新措施的效果,对政府管理制度改革进行更为充分的试验,并充分发挥浦东新区创新基础好、开放度高的优势。

他说,在广东省、天津市和福建省,依托现有新区、园区再设3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可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形成互补试验和对比试验,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改备案

高虎城说,拟在新设的3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企业设立、变更等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这些改革开放措施,与《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4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为解决上述区域改革开放措施于法有据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了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高虎城说,需要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第6条、第10条、第2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第13条、第14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7条、第10条、第12条第2款、第24条,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8条第1款规定的行政审批,共涉及4部法律的12个条款。

高虎城说,上述行政审批的暂时调整适用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天津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平潭片区、厦门片区和福州片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涵盖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区片区和张江高科技片区)。

高虎城建议,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自2015年3月1日起,在3年内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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