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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新修订《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采访长乐市环保局

转载 长乐网CEO2015/02/05 00:00:46 发布 来源:吴航乡情 作者:长乐网 102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长乐新闻讯:2015年1月1日起,国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新《环保法》设定了一系列环保工作的红线、底线,实行了一些比以往更严厉的新举措、新标准。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为什么必须出台,它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是什么,它对长乐的企业和生态保护会带来一些变化吗,记者就此采访了市环保局局长王建兴。


大力倡导生态文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记 者:新《环保法》的出台是基于怎样的理念?


王建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写入了立法宗旨。调整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提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修订了原法条中“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写法,反映了发展理念的变化。


生态文明目标的确定;绿色循环低碳为特征的生态经济体系;污染防治为重点的生态环境体系;人与自然和谐为特征的生态人居体系;古今文化与生态文明融合为标志的生态文化体系;环境监管为支撑的生态制度体系。


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了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检测预警机制。


违法成本提高:按日计罚、行政拘留


记 者:新《环保法》“严”在哪里?


王建兴:过去我国环保工作存在着“两高一低”的局面: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比如企业环保违法了以后,这几年按规定罚款最多十万元,但那些水电等大型工程投资都是几百亿元,处罚金额尚不及其一天的设备租金。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威慑力几近于无。但新《环保法》中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加大了企业违法成本,增强了法律法规的威慑性。我觉得现在(新《环保法》)的这个规定,是符合我们目前的发展阶段的。


比按日计罚更严格的,是对企业负责人人身的处罚。新《环保法》规定,在环保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以后仍不改正的,将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此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都将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与新《环保法》同步,4个配套办法开始实施。在这之中,不乏新的思维,更有很多新的举措。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了适用违法行为种类、实施程序、计罚方式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解决了一线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等问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明确了适用情形、实施程序、加强监管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重点解决了谁公开、公开什么、怎么公开等问题。


记 者:新《环保法》出台,对长乐企业的影响?


王建兴:我市征收排污费的企业达到230多家,其中国控企业12家,省控企业10家,市控企业20家。


新《环保法》实施之前,按照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媒体称为“史上最严”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违法排污单位设定了更加严格的处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处罚外,还要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强调权利与义务均衡


记 者:新《环保法》出台后,我们政府执法部门有哪些需要加强的地方?


王建兴:2014年10月,为了做好新《环保法》执行的衔接工作,我们一方面加强宣传,购买了新《环保法》1000本,送“法”到企业;另一方面,针对2015年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对辖区内企业的环保设施进行整改提升。市里也将在下一阶段的中心组学习会上组织专题学习。


新《环保法》更加强调权利义务的均衡性。政府部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履行职责,如有失职、渎职的行为就会受到相应的追究。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并规定了8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2013年我市印发了《长乐市印染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印染企业定型机废气治理,要求所有定型机安装废气净化装置,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颗粒物和油烟去除率达到80%以上,所有印染企业完成废水深度处理,水回用率达到55%以上,这项工作即是解决印染企业历史污染问题,又是提前做好新《环保法》执行及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对接。2015年是执行新《环保法》的第一年,加大新《环保法》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公民特别是企业法人的环保意识,加大刚性执法,联动公安部门,依法对环保违法企业严处、严惩,严格项目建设环保审批,对污染环境项目提请市委市政府予以否决。


(记者 陈瑞衡)


环保案例链接


主要案情:2014年12月9日,市政府林忠副市长带领相关部门赴金峰镇调研印染企业整治工作,并察看金峰镇印染企业,在对福建力特隆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现场察看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水质呈黑色且混浊。经环保局会同金峰镇进一步对该公司排污管道进行挖掘查看,发现在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收集池附近地下私设有一管道(地面设有控制阀门)连接到原污水外排管再接到厂外临时排放管,将污泥管网系统未经处理的含泥水由该私设管道经临时排放管直接外排,污染环境。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福建力特隆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立即拆除暗管,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市政府下文责令该企业停产整顿。


如果按照新《环保法》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福建力特隆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外,须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该企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长乐市环境保护局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长乐市环境保护局可以责令该企业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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